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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许可】建筑资质深圳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时修订了企业原来的年检方法。它为企业的监督提供了良好的保证,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公司法》《公司注册管理法规》的修订,工商财税小编将说一下新的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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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时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1.企业资质年检起止时间。由于公司需要在年度检查中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而且我国规定每个财政年度将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每个财政年度后需要一定的时间准备报表,一月和二月,正值元旦,春节之际,此时无论是企业还是登记机关,各种事情都比较多。为此,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资质年检作出相应修改,即从原有年度调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建筑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延长年检申请可以在6月30日前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天。
 
  2.报送年检材料时间。根据原《方法》第5条的规定,企业应在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资料。如果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在3月15日前提交年度检验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无形中缩短了公司在年度检查工作中的自由支配时间,同时也增加了公司承担行政责任的风险。新的《方法》废纸这一规定,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时间不再受到特定的严格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年检时间,在年检期间决定报送材料的时间,这一举措为建筑企业提供了方便。
 
  3.增加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限制。新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登记事项的有关事项的正式审查,并提交公司提交的年度检查材料以实质性内容为准除审查外,为防止由于某些工人的个人素质而对企业造成损害。
 
  4.确定信息传递和录入时间。新《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受委托企业进行年度检查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企业年检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经济账户信息,以便企业及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
 
  5.延长了未接受年检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时间。根据原《方法》第19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年检截止日前公告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然提交年度检查申请的,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公告后,公司有30天的补检期。新的《方法》作了修改。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公司在责令期限内不接受年检的,企业司登记机关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延期年检的时间明显延长,其中包括登记机关的“限期年检”和登记机关的60天公告,也可能包括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年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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