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准则。我国大部分商标采纳自愿注册准则。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产品不得在市场出售。
2.明显准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准则。请求注册的商标不得运用法令制止的标志。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用。未经授权,署理人或许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署理人或许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商标中有产品的地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明的地区,误导大众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可是,现已好心获得注册的持续有用。
4.对商标注册请求进行审查布告时,坚持请求在先为主、运用在先为辅的准则。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请求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类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请求在先的商标;同一天请求的,开始审定并布告运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请求,不予布告。
5.制止抢注商标准则。请求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