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网络直播乱象,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对网络表演经济机构的证照资质、宣传要求,以及机构的服务对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机构需要获得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同时,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
意见稿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第五条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流程
1、向文化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窗口查验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若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材料;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窗口正式受理;
5、审核申请材料;
6、材料不合格,退回,重新提出申请;
7、材料合格,批准决定,颁发证件。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要求
1、三名经纪人证书(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2.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3)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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