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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年零三个月的商标转让历程
  今天一早,收到了商标局宣布的4本商标转让证明,感觉还真有点小小惊喜,因为这批商标的转让进程较为弯曲,几个月前,我对这批商标转让能否成功,都已不抱太大期望。惊喜之余,我想把这个比如共享一下,或许对有兴趣的朋友有些参考效果。别的,当事人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名分别用大小写字母代替。

  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其时L公司名下请求有多项不同类别的“mm”商标,当年11月,L公司处理了工商刊出手续。当然,在公司刊出之前,L公司将选择后的一部分“mm”商标转让到相关的H公司名下。因为转受两边供给的材料都完好有用,所以转让很顺畅,但仍有部分类别的“mm”商标没有转出,而是留在了将刊出的L公司名下,打个或许不太恰当的比方就是房子要搬了,但没把一切产业都带走。几年之后,跟着H公司的不断开展,“mm”商标逐渐成为公司的中心品牌,到2014年头,因为事务领域的不断拓展,H公司发现自己的一部分新产品所对应的商标类别,刚好就是未转出的“mm”商标,所以打算持续处理转让手续,但这时,离L公司刊出现已曩昔6年多了。

  2014年3月,在咱们承受托付,预备处理新的转让手续时,发现L公司刊出前没有在清算陈述中表现对商标权的处置,而且事隔多年,清算陈述也没有留存。以往关于这种状况,咱们一般是请托付方供给一份已刊出公司全体股东的抉择声明,在声明中表现对未转让商标权的处置,并附上已刊出公司全体股东签名的身份证照。但这一次,因为股东都是外籍人士,联络不方便,没能供给身份证照,所以严格来说,转让材料并不完好。

  绵长的两年后,2016年6月,咱们收到了商标局宣布的《商标转让请求补正告诉书》,告诉书中说到:“转让人现已刊出营业执照,请依照有关规则安排清算,商标处置权力应由相应的清算安排行使,请提交清算组处置该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

  接到这份告诉的时分,除了有点想吐槽这个比较长的转让审查期之外,其他的要求我都能了解,商标权力人虽已刊出,但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财物,理应在清算中表现对企业产业的处理。我也很想穿越回到曩昔给L公司主张下,即便不办转让,在清算中也应表现对商标权的处置。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咱们能做的只能是情绪仔细的争夺补正。

  于是我写了一份补正说明,恳请商标局同意转让手续,我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1、关于公司刊出后,未及时转让的商标处置,我国商标法及施行法令中没有清晰规则。而关于公司刊出之后清算时遗漏的产业怎么处置,现在也没有清晰的法令或许司法解释予以规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公司刊出后关于忘记处置的财物,一般以为应归其股东一同一切,我还找了以往一些法院判例的文件作为佐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刊出后其享有的产业权益应怎么处理的若干问题的回答》的告诉(沪高法民二[2006]6号)。)。

  2、转让方L公司和H公司之间存在相关,两公司的股东存在重合的状况,且早在2008年L公司就已将部分“mm”商标转让给了H公司,仅仅其时没有意识到其他类别的重要性,所以没有一同处理转让手续。但现在“mm”商标已是H公司的中心品牌,假如不予转让,将给H公司的品牌开展和“mm”商标的正当运用造成严重影响,一同也是对商标资源的极大糟蹋。环绕上述理由,我又找了一些依据材料,例如最早一批转让完结的部分类别“mm”商标证书复印件、L公司的证照材料复印件以及工商刊出证明、“mm”商标现在的运用状况介绍等等。

  时刻又过了八个月,转瞬就是2017年2月,我再一次收到商标局宣布的补正文件,这次的告诉简略明了,只要一句话:“经查,转让人现已刊出,请供给公司清算文件,公司股东身份的证明。”接连收到补正我仍是第一回(之前的要么经过要么就不予核准),感谢审查员没有简略的一言不合就驳回,而是再发了一次补正告诉给咱们弥补。尽管拿不到清算陈述,但咱们和H公司的经办人一同交流努力,这次总算拿到了L公司原悉数股东的身份证照材料并提交,咱们还把已有的依据悉数整理了一遍,列了一份具体的清单。老实说,尽管做了不少作业,但仍然觉得期望不大,不过抱着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心态,我想努力争夺下。假如商标局仍是不同意这次转让,或许就只能测验商标撤三的途径了,即以H公司名义,以经调查市场上接连三年没有在相关产品上运用“mm”商标为理由,来撤销L公司名下的“mm”商标,同步再提出新的“mm”商标的请求,这无疑是既荒唐也无法的办法。

  幸好,最终等来的成果,是前面说的这个历时3年又3个月的好消息。这其间总结的经验教训,我想有几个方面:关于企业,应在刊出前及时处理转让手续,关于品牌系统的扩展或保存,应具有前瞻性。关于代理人,应该尽或许的压服托付方供给完好的材料,假如最初请求转让时就提交了股东身份证照材料,或许就不需求后续的两次补正,更不需求这么久的时刻和这么多精力去答复补正了。别的,作为代理人,不能因为不抱期望就抛弃,应该为托付人争夺每一次时机。还有就是关于主管单位,很感谢这一次的审查员,既坚持了原则,又给了企业弥补的时机,但我相信因为企业刊出,未及时转让的商标并不罕见,因为没有清晰的法条和指引,企业和代理人在实践中往往不知道怎么处理,关于已刊出的企业,其名下商标权力的法令状态,也存有争议。所以,我主张在商标法施行法令的下次修订时,或许在这之前先以告诉的形式,关于相关状况给予清晰的规则,来辅导已刊出企业补办商标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