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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应该具有哪些特征?
  商标的明显性并不是肯定的,商标规划尽管要注意明显性问题,但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明显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于运用的状况。今天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商标需求具有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明显性的标志。既差异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共用性质的标志,又差异于别人产品或效劳的标志,从而便于顾客辨认。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别人不得擅自运用。不然,即构成侵略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运营的产品效劳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经过商标的构思、规划、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运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产品的附加值。

  其间特别要着重的是商标的明显性特征(又称明显性),便是指商标易于差异含其他商标的产品、效劳等的可辨认性和独特性,顾客能够凭仗该商标特征差异产品或效劳的出处、特色、信息等。

  一般状况下,不具有明显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状况被认为不具有明显特性,:

  (1)以本职业通用的产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产品有相关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等特色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有破例);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冗杂或运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端简略的几何图形、以一般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标准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悉数或主体部分的等;

  (7)运用国家或职业公布的一致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有明显性的。